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楼乡**村**号,捕前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楼乡**村**楼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QQ、摩的司机招嫖等方式招揽嫖客介绍给胡某某、冷某某等卖淫女进行卖淫,并从中收取提成获利。2019年4月份开始,李某某雇用赵某某(已判决)介绍卖淫,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QQ招嫖、摩的司机招嫖,招揽的嫖客到**小区**酒店门前,由李某某或被告人赵某某接引并介绍嫖客到**出租屋的卖淫女胡某某、冷某某等卖淫女处卖淫。嫖客与卖淫女协商好嫖资后,嫖客通过微信支付方某某李某某或被告人赵某某支付嫖资。被告人赵某某收取的嫖资并扣除摩的司机提成后转账给李某某共35820元,由李某某记账后分成给卖淫女。李某某收取嫖资后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将摩的司机提成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共7737元,由赵某某将提成支付给摩的司机。
黄某某(已判决)于2019年1月份认识被告人李某某并开始介绍嫖客到李某某处嫖娼,从2019年1月22日开始黄某某共介绍嫖客11人到李某某处嫖娼,共收取提取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雪平
2020年1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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