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现住河北省怀来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给组织卖淫的王某某(已判决)介绍嫖客胡某某,按照王某某的指引开车将胡某某送到怀来县沙城镇华翔城小区20号楼102室,胡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500元,与卖淫女肖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李某某收取介绍费50元。
2、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给王某某介绍嫖客任某某,按照王某某的指引开车将任某某送到怀来县沙城镇华翔城小区20号楼102室,任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300元,与卖淫女唐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李某某收取介绍费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工作说明;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介绍卖淫地点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辨认嫖娼地点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辨认卖淫女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少辰
书记员:马云龙
2020年10月0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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