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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南海区****宾馆前台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吕文星,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佛山市南海区**镇**宾馆前台的便利,通过微信介绍卖淫女到指定地点卖淫,从中赚取非法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女莫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宾馆**房间与嫖客彭某某进行性交易,彭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700元。莫、彭二人性交易完毕后在上述房间内被民警查获。

同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女许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宾馆**房与嫖客余某某进行性交易,余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700元。许、余二人性交易完毕后在上述房间内被民警查获。

2019年12月14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起获李某某用于介绍卖淫的手机3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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