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屯,住太原市**路**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女迟某某、赵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与其一起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蔓兰酒店与嫖客田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均已被行政处罚)进行卖淫,并支付迟某某嫖资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同),约定支付赵某某3000元嫖资尚未支付。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嫖资3000元予以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发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迟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4、辨认笔录:证人迟某某和赵某某辨认被告人李某某的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和证人田某某辩认曹某某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利霞
检察官助理 张 楠
2020年8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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