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1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镇**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单独或伙同游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4月至9月期间,通过在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的酒店发放色情卡片招揽嫖娼人员,与嫖娼人员谈好嫖娼价格后,将嫖娼人员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提供给李某乙(另案处理),再由李某乙安排卖淫女上门与嫖娼人员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介绍他人卖淫。李某甲、游某某、李某乙等人按照约定比例从卖淫女获取的嫖资中提成。被告人李某甲和游某某从李某乙处获取的提成共计人民币41030元。
2020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游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在本市渝北区**商务酒店3楼816房间与曾某某发生性关系,收取嫖资人民币530元。
2020年6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游某某经魏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获取嫖娼人员孙某某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后,再将孙某某的信息提供给李某乙,由李某乙安排卖淫女海某某在本市渝中区**酒店7005房间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收取嫖资人民币550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万盛区黑山谷耀莱酒店1433房间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李某乙、魏某某、孙某某、曾某某、杨某某、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虹
检察官助理:余 杨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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