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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住息烽县**镇**街**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3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子武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在息烽县小寨坝镇租房为卖淫女胡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提供食宿,通过发布招嫖信息等方式招揽嫖客,介绍胡某某、杨某某、周某某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约定比例从嫖资中抽取提成。

2019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武某某介绍卖淫女胡某某、杨某某与代某某、穆某某以800元每人的价格在息烽县**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

2019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接送卖淫女胡某某、周某某与廖某某、杨某乙以200元每人的价格在息烽县永靖镇**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杨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图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三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艳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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