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住址**。2019年10月20日,因介绍卖淫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衡阳市石鼓区**路“**”大酒店工作,负责打扫房间卫生,并于2019年10月7日20时许、2019年10月20日1时许,二次介绍黄某某在“**”大酒店嫖娼。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2.证人黄某某、邹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燕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66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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