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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益阳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房。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7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3时许,罗某某(已判刑)驾车将于某某、唐某某送到益阳市区的雅鑫宾馆,并与二人约定有嫖娼需求可在宾馆开好房后给其发送房号信息。罗某某收到于某某发送的房间号信息后到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龙凤街附近找到李某某(已判刑),通过其介绍女性为于某某、唐某某提供性服务。二人谈好价格后,李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曾某某、王某某到雅鑫宾馆与于某某、唐某某进行了性交易。罗某某收到于某某转账的人民币600元后,将其中的人民币400元转给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赚取人民币200元的费用。李某某每介绍一单可获得人民币10元至20元不等的好处。2019年10月24日凌晨,李某某、罗某某在雅鑫宾馆外被民警抓获归案,李某某收到的人民币400元尚未转出。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转账记录、通话详单等书证;2.罗某某、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雅静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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