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招缆嫖客,然后把嫖客信息微信发送给卖淫女,由卖淫女上门和嫖客发生性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每次向卖淫女收取100元到300元不等的介绍费。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先后和微信昵称为“rule”、“sachin”、“Ken.T”等人发生性交易;介绍卖淫女李某丙先后和微信昵称为“jack”、“KZdetf”、“。。。”等人发生性交易;介绍卖淫女“小艳”先后与“自由的鱼”等人发生性交易。2019年4月15日23时许,卖淫女杨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下和黎某某完成性交易即被民警抓获。2019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区**街道***村*巷*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破案报告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杨某某、李某丙等的证言;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伍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审查阶段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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