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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71********,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住****村。2000年因纵火罪被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因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因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邢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柯某某、洪某某分别在尉某某城三贤路左邻右舍酒店等地与嫖客杨某等人发生性关系,从中获利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 牟利为目的,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 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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