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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_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号,住东阿县**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自己开出租用的老年代步车将两名卖淫女孟某某、陈某某带到卓某某(65岁,一直未娶妻)在东阿汽车站南的工地简易房住处,介绍给卓某某嫖娼,卓某某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几天后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将孟某某带至卓某某住处,卓某某与孟某某发生性关系。卓某某每次付款150元,李某某每次从中获利50元,两次共获利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卓某某、孟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两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居住于家中。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全部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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