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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82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12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舞蹈老师,户籍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街**,暂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请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4月2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等方式为卖淫嫖娼违法人员联系、约定卖淫嫖娼时间和地点以达成介绍卖淫目的,并从中获利。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获知嫖娼违法人员曹某某欲嫖娼,其遂在微信上联系卖淫违法人员潘某某。后潘至约定的本市普陀区明捷万丽酒店一客房内与曹发生卖淫嫖娼活动,李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相同)。

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获知嫖娼违法人员王某甲欲嫖娼,其遂在微信上联系卖淫违法人员王某乙,后王某乙至约定的本市浦东新区国信紫金山大酒店一客房内与王某甲发生卖淫嫖娼活动,李某某从中获利25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的重大作案嫌疑,于2019年12月30日将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2.证人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3日二人通过李某某微信介绍,在本市普陀区明捷万丽酒店一客房内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李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9日凌晨,二人通过李某某微信介绍,在本市浦东新区国信紫金山大酒店一客房内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李某某从中获利2500元。

4.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年12月30日16时至16时30分,公安机关对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李某某使用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情况。

5.手机截图、支付信息,证实李某某通过手机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并收取嫖资、从中获利的情况。

6. 酒店入住信息、酒店监控截图、打车记录等,证实曹某某入住上海明捷万丽酒店后,潘某某在万丽酒店现身以及2019年12月28日23时许王某甲与王某乙在紫金山酒店内出现的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潘某某、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分别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嘉定公安分局管辖。

9.人口信息查询页面,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10.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检察官助理 张 倩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1.​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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