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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_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 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1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宿迁市宿某某**小区**幢**室(户籍地宿迁市宿某某**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其值班律师郑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与曾某某(女,21岁)共谋,由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与“附近的人”互加好友,并以曾某某名义与他人聊天,进而介绍曾某某向他人卖淫。2016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上述微信招嫖的方式,介绍曾某某在宿迁市宿某某、宿城区等地卖淫17余次。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凯利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宿某某**小区**幢**室家中,联系方式:1595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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