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组**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园**栋**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卖淫的情况下,仍然向王成介绍嫖客,事后王某某给李某某介绍费420元。
另查,被告人于2020年11月30日退出违法所得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微信截图;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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