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身份证号码6205021973********,汉族,文盲,住天水市麦积区**路**小区**单元**室,农民。2016年3月30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6日0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天水市麦积区**路的“**招待所”客房内,容留、介绍赵某某与顾某某、李某乙与万某某、梁某某与南某某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法院
检察员:李惠敏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案卷1册,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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