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黄某某”、“猪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7241959********,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乡**村,现住**镇**村。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因介绍、容留卖淫被昔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再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村**的家中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宁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昔阳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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