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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306231975********,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涞水县,现住址为涞水县**镇**村**街**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8年4月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7日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FF****号货车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碑店市**交警中队门口东侧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高碑店市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集体分析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2018年4月27日,经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方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并已赔偿到位,刘某某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关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体痕迹鉴定书,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查询,被害人身份信息及家庭关系证明,到案说明,违法犯罪前科说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及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拘留执行回执,关于李某某党员身份核查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1月2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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