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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11月15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超速驾驶银灰色“长安”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车牌号:京******)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镇**路**号电线杆处时,车辆右前部与曹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曹某某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曹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后电话报警,后于当日接民警电话传唤自行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接受审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曹某某近亲属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车辆照片等;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民事裁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其他证明材料:122报警记录、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有违法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隽

检察官助理:汪玫瑰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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