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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9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2日将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9时0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闽D*****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在本市江干区石桥路(禁止通行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德胜中路口向东右转弯时,因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致使车辆与在石桥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该路口的被害人项某某驾驶的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致被害人项某某倒地后被重型厢式货车右侧车轮碾压,造成被害人项某某严重颅脑毁伤而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火化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单、驾驶证信息、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重记录、过磅单等;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等;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龙俊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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