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罪)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6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室,系洛南县**局干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4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7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松果共享单车)沿洛南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行经**路西段“**超市一店”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雷某甲发生碰撞,致雷某甲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某将雷某甲送往洛南县中医医院后逃逸。雷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5日死亡。

2020年7月16日洛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洛公认字[2020]第4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甲负次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雷某甲之子雷某丙均对洛公认字[2020]第4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同年8月12日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商公交复字结论[2020]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书,维持洛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洛公认字[2020]第4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被害人雷某甲死亡证明、洛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曹某某、温某某、雷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勘察表、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5、司法鉴定意见书;6、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公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篱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