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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68********,汉族,半文盲,非××代表、非××委员,务农,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新宁县********号。2020年3月1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1时20分左右,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湘M9****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新宁县**乡**村出发沿**线往东安县方向行驶,行至新宁县**乡**村刘某某屋前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车头部位将行人李某乙撞倒,造成李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6日凌晨1时许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乙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新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甲到案情况说明、新公交认字[2020]第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李某乙的病历资料、李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存根、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新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新公物鉴(法病)字[2020]J-011号检验意见书;5.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6.讯问光盘2张、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万物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新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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