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2020年1月6日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B****5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沿海伦市永富镇十字街西东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富镇卫生院门前时,未看清前方路面情况,致使车辆与被害人郝某甲相撞,造成郝某甲受伤,发生事故后李某某将伤者郝某甲送至望奎县人民医院后逃逸,当日晚郝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郝某甲复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现场中机体在外力作用下,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形成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5日23时30分许,主动到海伦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处理承诺书等;
2.证人郝某乙、陈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勘验检查工作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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