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货车驾驶员,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9时26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E*****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道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至此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至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王某某后经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立即向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驾驶人、被害人及其亲属身份等事项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车辆过磅记录单、安徽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鲁某某、杨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车辆痕迹勘验记录;
5.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嵇世薇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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