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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7时41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城阳区锦宏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锦盛三路路口右转弯时,将右侧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辗压,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某甲于当日上午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乙、郝某某、焦某某的证言;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郝栋松

检察官助理 吕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即墨区**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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