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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30省道由南向北驾车行驶至230省道洋县纸坊办事处冯岭村刘家沟交叉路口处,其车辆前部与由西向东行人冯某某身体碰撞,致冯某某头部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2日死亡。

经陕西省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冯某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为:冯某某系钝性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久丽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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