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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形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阿某某那吉镇阿伦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内蒙古银行门前北侧20米处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甲(怀抱赵某乙)、祁某某三人撞倒,造成赵某甲抢救无效死亡,赵某乙、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明知其朋友王某某报警在现场等待事故处理。经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长军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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