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江小艳、被害人的近亲属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F5****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巫山县官阳场镇驶往巫山县官阳镇后乡村,车上搭乘被害人卢某某,摩托车的货箱内实载玉米720KG和其他食物(该车核定载质量350KG)。行至巫山县官阳镇后乡村10组(小地名:岩弯子)时,渝F5****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驶出道路与山岩相撞,被害人卢某某摔滚在地,当场死亡。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卢某某符合交通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请旁人拨打110报警电话,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路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后经巫山县公安局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雪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70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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