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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路**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南溪村黑漆门组35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轮式液压挖掘机从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钱凼街往车乐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钱塘镇交通街与发兴街路口右转时,因忽视观察,致使车辆右侧撞倒右侧行人熊某甲后,造成熊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李某某和熊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全部支付赔偿款,且取得熊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熊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合川区**街**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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