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74********,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A*****号长城牌小客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007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陈幼儿园西约20米处时,撞到沿007乡道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吕某某,致使吕某某受伤,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吕某某经医院救治后在家中康复期间死亡。经鉴定:吕某某符合交通工具致颅脑损伤、长期卧床继发感染死亡。现李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前科证明材料;
(2)酒精含量测试单;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
(5)郑州市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
(7)河南省省立医院诊断证明、死亡证明;
(8)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9)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
(11)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出院证明及病历;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莹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中牟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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