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简要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9时27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照报废白色金杯货车载乘其妻子史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辽阳市宏伟区沈环线八家桥处,与被害人王某甲骑行两轮自行车由北向南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甲倒地受伤,自行车车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即汪某某驾驶牌照为辽K*****号大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将王某甲和自行车碾压,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汪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王某甲无责任。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史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沈车司鉴所[2019]肇检字字第710-1、7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辽襄鉴[2019]法医鉴字第770号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鉴(法医)字[2019]113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嫌疑车辆卡口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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