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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13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0********,彝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金沙县**乡**村**组。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4日,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贵C**E**号轻型厢式货车由金沙县**乡方向沿**线往金沙县**街道方向行驶,于当日12时56分行驶至金沙县(*县道)*街道*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该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驶来由曹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赵某某) 相撞,导致贵C**E**号轻型厢式货车侧翻在公路上,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颅脑损伤应是赵某某死亡的原因,死者赵某某的伤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形成;颅脑损伤应是曹某死亡的原因,死者曹某的伤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形成。2019年09月06日,此事故经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责任划分及认定,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李某某申请毕节市交警支队复核,维持该事故责任认定。案发后,李某某当日支付死者家属15万元丧葬费(其中包含部分赔偿款)。经金沙县人民法院调解,2019年11月29日李某某支付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4.8万元,2019年12月29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支付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1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该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还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金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9)**号、**号检验报告、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2019)**号、**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2019)**号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陈某甲、曹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未能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某某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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