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18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R4****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充县大全镇场镇老街方向沿文化路往太平镇方向行驶。8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大全镇场镇文化路基督教堂路口对面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贾某某,致贾某某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发生时头枕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出血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案,积极救助被害人,按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尸体司法鉴定意见书;6.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笔录;8.事故现场照片;9.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瑛
检察官助理:刘小平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8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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