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95********,汉族,山西省平遥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村**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豫******重型仓栅式货车(准驾车型不符)行驶至湖南省蓝山县洪观乡高家村路段时,因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车辆发生甩尾后将道路旁的行人高某乙撞倒,李某某未及时察觉和停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前行,造成高某乙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高某乙系在车祸下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引起的头皮挫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致严重颅脑损伤后死亡。

同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11月11日,李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高某乙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的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蓝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证人侯某某、高某甲的证言;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华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页。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