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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5********,汉族,中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宜宾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宜宾市翠屏区葡萄园小区方向经红丰路往宜宾市气象局方向行驶,驶至红丰路旧州小学门口时,因观察不足且未降低车速,与路中的受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经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实,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造成两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及时报警,留待现场等候处理,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人;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被告人李某某已与检察机关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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