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绥化市北林区**镇**组**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2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A****5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绥北公路172公里+150米处,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滑,驶入道路北侧沟内,造成乘车人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发生事故的车辆(照片);
2.书证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
3.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三份;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闯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