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9********,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12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G**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道由东西向行驶至通辽市科尔沁区**镇**街道**社区**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姜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至姜某某受伤,李某某将被害人姜某某送至医院后,返回事故现场,被交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5日被害人姜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梁某某、赵某某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询问及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 静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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