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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镇**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1时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闽GP****号小型轿车由清流县林畲乡往明溪县方向行驶,行经清流县国道534线434km+100m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黄某丙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左转弯,两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丙死亡及两车损坏的后果。经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丙系发生事故后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丙近亲属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由清流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由黄进兴提供的黄某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晓琳

检察官助理:邱美宁

2020年5月7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明溪县**镇**路**号**幢**室,联系电话:1385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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