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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4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沿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西主干道由泉州往张坂镇方向行驶,至东西主干道张坂高速公路入口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由被害人庄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正电动车,造成庄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被传唤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庄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骆某甲、骆某乙、黄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技术检验报告等;

6.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宏

检察官助理张纪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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