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五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铲车驾驶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吸毒,于2007年2月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轮式装载机在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首祉村首西线捷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路段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未能发现行人张某乙,致轮式装载机尾部左侧部位碰撞了行人张某乙身体右侧偏后部位,造成张某乙受伤后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让**物流有限公司的同事潘某甲将被害人张某乙送往医院医治,自己则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认定为逃逸。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松下派出所投案。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所在的三明市**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由三明市**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66万元,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0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登记、被告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驾驶证、被害人身份信息、死亡证明、火化证、门诊病历、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汇款单等;
2.证人潘某甲、潘某乙、陈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尿检记录;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李某某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玉芳
检察官助理:陈艳妮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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