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L6****轻型货车行驶至砀山县官庄镇吴集村十字路口附近,与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金彭”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刘某甲及电动三轮车乘员刘某乙受伤。后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甲的伤情轻伤一级。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红丽
检察官助理 张云浩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行政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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