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2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20时21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H****9号(假牌照)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盖州市**镇**东侧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未经检验的假牌照车辆,将趴俯在路边的被害人王某甲撞倒,造成王某甲因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后果。肇事后,李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乙、孙某某、曹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陈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婷婷
检察官:佟晓红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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