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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11974********,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瓜州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9日13时43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A****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从玉门市黄闸湾镇梁子沟村拉载羊粪沿X266玉布线由南向北行驶至8公里加800米处的柳河镇官庄子村2组道路相交十字路口时,与沿柳河镇官庄子村2组道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甘F****号“东风牌”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及其车内乘坐的李某某及车某某受伤,李某某经送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2月2日,经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及车某某无责任。2020年11月25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2020年12月7日,经玉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酒精呼气式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不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申请、玉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2.证人王某某、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侵犯了公共安全与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桂萍

检察官助理:李红梅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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