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98号
被告人李**,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新民村**排**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10月1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4月22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2日该局再次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景洪市沿西景线向澜沧方向行驶,当日14时许,当该车行驶至西景线K3005+9000米处,由于被告人李**驾车未在确保安全、通畅原则下通行。导致车辆驶出左侧路面,撞到路边山墙,致使其和同车乘车的被害人李某某、魏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李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4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现被取保候审于临沧乡新民村**排**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72491****、1590691****。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起诉书九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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