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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释放。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蔡某某从道县***往道县*****村方向行驶;当日9时20分,途经G207线道县梅花镇周家村村路段时,与同向在道路上行驶由周某某驾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蔡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蔡某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由道县交警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60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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