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401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宁津县人,务工,家住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8月19日被泸溪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泸溪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鲁******大货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戊在泸溪县**镇龙溪口猪场装完猪后往达岚镇达岚坪社区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村都冲一急弯路段时,在转弯过程中因未确保安全,致车辆右后轮下坎,货车翻坠入公路右侧坎下,造成李某甲、李某戊受伤,鲁******大货车及装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戊因本次事故致伤于2020年7月8日在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2020年8月3日,经山东阅微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戊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双下肢严重挤压伤,并发感染,最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20年8月14日经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车辆信息、到案经过、消防救援出警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及照片、住院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阅微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导致被害人李某戊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蓉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