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段**村委**村**号,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镇**组**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永顺县石堤镇往永顺县青坪镇方向行驶。当日9时许,当车行驶至G352线29公里+700米永顺县青坪镇青坪居委会路段,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田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撞车后,李某某下车查看被害人,并叫人拔打了120、110,然后一直现场等候。不久公安民警在现场将李某某抓获归案,被害人田某某因颅脑损伤、脑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经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田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给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民事损失,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归案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8.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玉梅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张家界市永定区**镇**组**室,联系号码:1879751****、1807448****;
2.公安案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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