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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轻型货车行驶至桃源县**镇**村**组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推行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鲁某某连人带车撞倒,造成鲁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上午,李某某主动到桃源县**队**队投案。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鲁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55万元已全部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李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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