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平江县童市镇烟舟村主升组出发往童市镇严山水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童市镇烟舟村陈家组路段时撞上行人陈某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4.6mg/100ml。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综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情况、社区评价、矛盾化解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昌生
检察官助理:钟 琦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