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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现住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证驾驶牌号为鄂D****9号的起亚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由其位于石首市绣林街道鸿雁街47号的住所出发前往石首市**。6时2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解放东路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门前路段时,遇被害人何某某在道路上行走,因被告人李某某观察不力、处置不当,撞到被害人何某某,致被害人何某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路过车辆驾驶员喻某某(系本案证人)借得手机向石首市公安局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被害人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对其交通肇事的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车辆等物证;2.身份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谅解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3.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斌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2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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