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76********,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市看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批准,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8时18分许,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R2****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R4****挂号湖挂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23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组路段,遇前方同向在路边行走的肖某某,李某某在会车过程中因对向来车灯光炫目,未及时发现前方情况,该车右前部将肖某某撞倒,致肖某某受伤后经送潜江市**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构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补偿给被害人亲属80300元整,被害人亲属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民死亡医学证明、潜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琼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9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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